加中商事法律事务实践中的区别

加中商事法律事务实践中的区别

中国人传统观念: 有了官司找律师, 律师往往被定性为在当事人出现法律纠纷后的维权者。 在加拿大,沿用英美法系宗源传统, 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相比较于中国法律事务而言, 更为区分明晰 、细化职能、规章繁复 、程序严谨。 就北美的司法实践而言,对薄公堂仅可算是末路穷极之选,实践中费时费力,能免当免。

商事法律门目众多,仅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商事律师服务,区分商业地产及住宅地产两大服务板块。 商业地产更是分工细密: 房地产开发、建筑、买卖、物业管理、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土地变性、租赁等等具体法律实务。 律师职能也因此而细化至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定,不同专属律师之间紧密分工合作、强调团队化操作。 较之,住宅地产类律师多为周期短暂,事务简洁,律师更多为独立操作。

律师在北美商事法律实务当中的介入更为早期,全程参与,步步为营,强调风险避免以及判例遵循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在中国的法律事务中,当事人寻求律师介入往往是在出现法律问题之后,更多是相对晚期的求偿阶段。 以住宅地产交易法律实务为例, 律师在中国法律中不被硬性规定为交易当中必要参与主体,而在加拿大,住房买卖当事人双方各方必须聘请律师参与,产权转让通常是由律师代表买卖各方共同联合向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产权过户转移程序 。

操作实践中,无论是商业地产或住宅物业交易,建议当事人在准备委托地产中介或接洽对方当事人之前先行聘请专业律师。 律师参与谈判可以降低不必要的交易风险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加拿大沿用英国物权法,而英国法律以千年古往判例延续发展至今,英国物权法被认为是英美法律的律宗始祖,古往判例仍然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而,物权法在商业律师职业培训中占据首要重阵, 非专业人士未有接触细密法例经历,因而不明就里,难以介入。而中国法律,适用现行法典法规,提倡简约系统规范, 判例在于中国法律多仅为参考地位,不被视为与法典法的等同效力,因此,英美法与中国法律体系由于历史发展原因,实属截然区别。 于此,当事人提早要求律师介入也就不难理解了。

总而言之,加中坊间商事往来频繁,跨境交易增多,北美商业法律规范,律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除了保障您在加拿大的合法权益,更当为您驰骋商海保驾护航, 奋争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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